141.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142.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143.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委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144.各级党委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45.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14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印发,共142条。
147.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148.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49.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50.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51.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15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53.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5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5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56.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157.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58.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159.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0.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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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